財稅資訊和常見問題
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在前面的一些相關介紹中我們提到過了一些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額時,一些常見的可扣除項目,如果你還有其他一些支出項目不能確認是否可以扣除,可以通這篇文章來對比下,我們把可扣除項目進行一下梳理,盡量做到全面詳實。
1、每年費用扣除標準:60000
這是每個人,無論你當年工作幾個月,同時在幾個單位工作,取得的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其他綜合所得,都能扣除的統一標準。
2、專項扣除:即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
對在單位繳納了社保和公積金的人員,繳納的社保公積金有部分是企業承擔,另一部分由自己承擔,對于自己承擔的部分就是可以在個人所得稅計算時進行扣除,我們每個的工資條上一般都會有這部分的金額,在匯算清繳時在系統里也能查到公司給你申報這部分金額,可以自己核對下,是否和實際個人扣除部分金額一致。
3、專項附加扣除
這就是之前我們在專項附加扣除專題里提的六項,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大病醫療”在預扣預繳時是不能扣除的,只能在匯算清繳時扣除。詳見:《專項附加扣除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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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面的的項目不是我們每個人都會有的扣除項目,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看看,你是否有符合可以扣除的。
1、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 (財稅[2013]103號)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財稅〔2017〕39號)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
3、試點地區商業養老保險支出 (財稅〔2018〕22號)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4、符合規定的捐贈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我們需要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并取得相應的憑證才能扣除。像2020年疫情的相關支出是可以全額扣除的,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5、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展業成本 財稅〔2018〕164號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這里我們羅列了大部分我們在計算個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可以扣除的項目的基本情況,可以幫助大部分人完成匯算清繳的相關項目,可能里面還有很多細節沒有涉及到,大家可以通過查詢資料,咨詢等方式進行了解。關于個稅相關事項也可以關注我們個人所得稅的話題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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